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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三大陷阱不得不防!

    根据前程无忧曾做过的关于“入职陷阱”的调查,职场人士最易在薪水问题上和签订劳动合同时遭遇到企业的种种“花样”。如果入职的时候没有一双甄别陷阱的 “火眼金睛”,难免会给日后的职场生活埋下隐患。

    陷阱1:报道当天遇到公司毁约

    前程无忧的网友“己所不遇”:“我去一家公司应聘调试工程师的职位,面试的负责人说我通过了面试,并且和我谈妥了试用期以及转正后待遇,让我去原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还安排了报到时间。所以我就另行租赁了方便到新公司上班的住处而搬离了原住处。然而,到该公司报到上班后,却被告知不能胜任该职位,并通知人事部不得给我办理报到手续。”

    该网友所遇见的情况确实令人气愤,这家公司的诚信存在问题。对于普通求职者来说,遇见这样的事,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劳动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形式。劳动合同除了受到《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之外,也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合同法》中对于合同订立磋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面试中口头发出报到信息,属于法律上的要约行为。《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这家公司在面试时告诉你报到事宜之后,你认为公司将录用你,已经向原单位申请离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还把原先的住房退租,换了靠近新公司的住处。很明显你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所以这个公司发出的录用意向不可撤消。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从合同法原理引申,你在这个事件上作为无过错方,有什么直接损失,可以要求新公司赔偿。

    但是,在维护自己的权利之前,要注意有关证据的保存。由于自己缺乏经验,没有在面试人员口头告诉你报到信息时,索取书面Offer,造成现在证据上被动。可以通过电话录音与公司有关负责人确认让你报到的事宜,或者保存邮件通知你报到日期等证据,尽量帮自己争取更大的机会。

    对于职场的所有人来说,这个案例值得引以为鉴,切记,入职前索取书面Offer是很重要的。

    陷阱2:遭遇公司扣押证件

    前程无忧的网友“一个平庸人”在入职时,应公司要求提交了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入职后,公司一直没有返还她所提交的证书原件。为此,她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返还,但公司以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入职后应由公司代为保管相关证件证书,待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再予归还。”为由,拒绝返还其证书。

    用人单位有权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劳动管理,但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里还要跟大家说一点,在求职过程中,当遭遇用人单位提出交纳“保证金” “制服费”“培训费”等要求,求职者可依法予以拒绝。即使企业要求员工进行培训,也是由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的带薪培训。因此一旦企业要求求职者缴纳费用,说明该企业存在诈骗的可能,至少不是正规企业。

    陷阱3:签署了无效的劳动合同

    这些情况下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第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第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此外,空白(留白)的劳动合同无效;无雇佣双方的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须一式两份,一份给单位留档,一份供个人保存。 劳动合同需要经用工双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但是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员工,都必须当心未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在对方手中是否就可以变成已签字盖章。举例来说,有些员工在入职时签了劳动合同,但是单位没有盖章。他以为不算签署。但是单位拿了自己那份后,随时随地可以盖章。即使员工本人那份始终没有单位盖章,也不影响合同在单位手上生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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