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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度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近日公布了2020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上下限。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自7月1日起开始调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8017元,最低不低于2480元。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符合规定情形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见下图)。

表:2020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表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是什么?

    答:按照 《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降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

    (一)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二)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按照 《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

    (一)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经济效益差或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扣除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达到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经职工本人同意后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因疫情阶段性缓缴的单位是否应当进行年度基数调整?

    答:根据《关于本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0〕1号)和《<关于本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实施细则》(沪公积金〔2020〕13号),缓缴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企业已汇缴2月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

    因此,缓缴期限届满后,单位应当办理年度基数调整,并从7月起正常汇缴。疫情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单位申请缓缴时填报的补缴时间和补缴方式完成补缴。有条件的缓缴企业也可以对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逐月缴存至6月后,再办理年度基数调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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