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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变更劳动合同,老板说了算?

  网友十四先生询问:“我是公司正式员工,公司强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我们协商不统一。公司让我今天不用去上班,也不给我辞退书书面证明,我该怎么办?”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因此,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

  但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生活和市场条件的不断变化,使得劳动合同难于全面履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减。通过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使劳动合同适应变化发展了的新情况,从而保证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这就产生了劳动合同的变更。

  变更劳动合同应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一是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按照约定变更。但是约定的指向应当明确,如在什么情况下进行何种调动,如果约定的指向不够明确,企业必须承担较重的举证义务,说明调岗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三是根据规定变更。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等。

  不知十四先生所谓“公司强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具体指什么,但需注意的是,如劳动合同主要条款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并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而是属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属于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范畴。

  建议双方妥善处理此事。如公司确实侵犯了十四先生劳动权益,建议十四先生在与公司沟通无果的情况下,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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