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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里糊涂白上了5个月班,没签合同

    前程无忧网友“大龙虾”的困境:

  “我进这家公司已经5个月了,已经过了试用期了,但公司一直没给我办转正,连合同都没跟我签,我现在想辞职走人,是不是可以索要什么赔偿?要准备什么证据呢?

  我手上没啥资料:

  1) 就一工业区的出入证,就一张纸,不是电子门禁卡,但纸片上有以下内容:公司名字(没章),我的名字、职位和照片,工业区物管章;

  2)一张之前人事发给我的电子版入职通知信,上面有日期;

  3)工资条,但没有单位名称;

  4)公司里有打卡牌,但牌上只写个人名字,没有公司名字;

  5)工资据说是财务直接网银转帐的,不是银行委托代发那种。

  请问哪些东西是有用的?还需要哪些东西?”

    前程无忧网友“癫狂肉肉”友情解答:

  你做了5个月才明白过来这些事情,后知后觉啊……

  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你的试用期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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